我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新政

发布时间:2018-12-25作者:来源:

 

    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企业稳定发展、鼓励支持就业创业、积极实施培训、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落实各方责任等5方面措施,稳就业,促就业。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当地政府指定的经济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201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2019年春节当月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以及2019年3—5月期间连续生产的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的企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


    六举措支持就业创业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大力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对获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补助;获评国家级基地的,按照中央标准予以补助,中央没有标准的,给予80万元补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扶持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成果力度。


        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可按每人最高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鼓励举办创业孵化基地专家巡回服务、签约创业导师帮扶、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等各类活动,相关支出可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范围。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落实惠台系列举措,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来闽创业就业。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时长由3~6个月扩展至3~12个月,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推进精准就业扶贫。鼓励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实现脱贫的,可按吸纳人数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奖补。对获评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的,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30人以上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补。支持承担东西部对口劳务协作任务的地区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来闽就业,给予政策和资金倾斜。


    开展在岗和失业人员培训
    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和规定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


        开展失业人员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按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的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当地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参加培训时间少于10天的,按当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50%确定生活费补贴。鼓励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同等享受失业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意见》要求,要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能作用,切实抓好政策服务,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同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保障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生产稳定运行的工作部署,支持企业多措并举做好稳工引工工作,切实加强“两节”期间企业用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