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经济学校校友会组织管理办法(拟)

发布时间:2015-06-21作者:校庆办来源:福建经济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友工作,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经济学校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民间联谊性质的社会团体。学校设总会,下设校友分会。

第三条福建经济学校校友包括:在福建经济学校及其前身(含:福建供销学校、福州经贸成人中专学校等)学习过的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工,福建经济学校及前身聘请的客座教师、外籍教师及其有关人员等。

第四条学校重视、关心和支持校友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会、校友分会或校友的名义从事个人目的的行为和活动,不得损害学校、校友会、校友分会以及校友的利益和声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校友会

第六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工作管理机构。校友会的工作机构是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一名,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名誉会长、顾问、副会长、理事、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七条校友会下设校友办,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

(一)收集校友信息,建立校友工作网络和数据库并进行管理;

(二)多渠道联络校友,开发、整合校友资源,实现校友与学校资源共享,互助互利;

(三)审核校友分会的成立筹备方案,受理校友分会设立的备案;

(四)指导和协助各校友分会活动的开展,包括校友分会成立、校友理事会换届等大型联谊活动;

(五)组织召开校友工作年度总结会议及校友会理事会会议;

(六)承担其他与校友工作有关的工作。

第二节校友分会

第八条校友分会是学校校友会的分支机构,是指由我校校友组成的,在世界各国(地区)、国内各省、市、县、区建立的校友组织。

第九条学校校友会鼓励各专业成立校友分会和专门的校友工作委员会。各专业的校友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学校校友办备案。

第十条校友分会的工作机构是理事会。校友分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根据当地校友的实际情况确定。校友分会理事会可设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校友分会理事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会长等职务。校友分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学校校友会审核备案。校友分会正式成立后,其日常工作由校友分会理事会负责。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本分会校友通讯录(印刷本或电子版)报送学校校友办,并向学校校友会推荐知名校友;

(二)积极组织开展校友活动,及时向学校校友会反馈活动信息,推动校友分会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与学校校友会的沟通联络,积极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章校友分会的设立

第一节校友分会的命名

第十一条校友分会的名称,应在筹备设立之前报学校校友会审批。校友分会名称经审核或备案后,必须按照审批后的组织全称或简称使用,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校友分会的命名:

(一)在世界各国(地区)、国内各省、市、县、区成立的校友分会,以“福建经济学校校友会+地域+分会”命名。如福建经济学校校友会厦门分会。

(二)以专业成立的校友分会,以“福建经济学校校友会+专业名称+分会”命名。如福建经济学校校友会广告专业分会。

第二节校友分会的筹备及成立

第十三条校友分会正式成立之前,应预先成立筹备委员会负责校友分会成立的有关筹备工作。

校友分会筹备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一)向学校校友会提出成立校友分会的书面申请;

(二)提交校友分会筹备委员会组织机构负责人候选名单以及筹备方案;

(三)开展筹备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校友分会筹备方案的内容:

(一)提请批准的筹备委员会名单;

(二)校友分会负责人候选名单;

(三)校友分会章程(草案)

(四)成立大会议程;

(五)成立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校友办在收到校友分会筹备委员会的筹备方案后,报学校校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并将审批情况及时反馈校友分会筹备委员会。

第十六条校友分会筹备委员会的申请获得批准后,须向学校校友办提交成立大会的具体材料(举行时间、地点、议程及参会人员等)。筹备委员会负责成立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学校校友办负责协助指导。

第十七条校友分会成立大会议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筹委会介绍筹备过程;

(二)审议并通过校友分会章程;

(三)审议并通过校友分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新任校友分会会长讲话;

(五)学校校友会负责人致辞;

第十八条校友分会正式成立后,应将成立大会的有关材料以及校友通讯录等及时上交学校校友办存档。

第三节校友分会理事会的换届

第十九条对需要改选换届的校友分会,应将换届议程和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在换届前提交至学校校友办,经学校校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方可执行。

校友分会理事会换届后,应向学校校友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校友分会成员通讯录;

(三)其它应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校友()捐赠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校友分会、校友自愿为学校捐赠物资,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校友、校友分会捐款设立的基金,统一纳入学校专门设立的账户进行管理。学校校友会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和管理捐赠基金,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校友分会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学校校友办提交更新后的校友通讯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校友办负责解释。

 

福建经济学校校友办(代拟)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