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供销社3家直属事业单位(福建经济学校、福建商贸学校和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拟通过比选的方式,对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选择1家供应商,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比选。
一、比选名额
本次比选1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福建经济学校、福建商贸学校和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的法律顾问单位。
二、资格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正常执业3年(含)以上,在行业内享有良好声誉。
(二)近3年内具有为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服务经验。
(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无其他不良从业记录、未受到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任何处罚。
(四)应指派3名执业律师作为福建经济学校、福建商贸学校和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的责任律师,拟指派的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律师工作经验丰富,与司法部门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且身体健康。
三、服务期限
根据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期限为1年。
四、经费预算
福建经济学校:2.5万元/年;
福建商贸学校:2.5万元/年;
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因该单位法务项目需求有限,将采取按次付费方式结算法律咨询服务费用,每次咨询费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但需参考福州市律协统一收费标准。
五、服务内容
投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名执业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含1位专职对接学校的项目负责人)。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成员必须拥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由熟悉学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具有丰富的学校相关业务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组成。法律顾问服务团队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为福建经济学校、福建商贸学校和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各类合同、协议及其它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福建经济学校、福建商贸学校和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福建经济学校、福建商贸学校和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三)应邀参加福建经济学校、福建商贸学校和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的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
(四)接受福建经济学校、福建商贸学校和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等活动、办理其它法律事务。如有诉讼案件或双方协商认为有必要的特殊案件可参考(但不得高于)福州市律协统一收费标准;
(五)为福建经济学校、福建商贸学校和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六)在服务期间所审阅过的协议文件等具有法律意见的文书,法律顾问应在修改文件上签署意见。签署意见的方式可以是在纸眉上直接签署,也可以通过在纸质件上签署后,通过扫描件发送到指定邮箱或微信的方式送达。
六、权利义务
(一)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政治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比选程序
(一)提交资料。有意参加比选的律师事务所请于2025年6月6日上午9:00前提交项目比选文件及承诺函(见附件),比选申请文件均用A4纸印制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密封,一式五份,逾期送达的将作为不符合规定的比选申请文件作废;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亭路17号福建经济学校综合1号楼722办公室。提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6:30,节假日除外
(二)评审打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福建经济学校、福建商贸学校和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根据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比选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定打分。
(三)结果确定。根据综合评定得分高者确定为中选法律顾问,与中选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服务合同,随签廉政合同。
八、其他事项
(一)参加比选的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参选相关费用;
(二)中选单位弃权或无法完成服务的,福建经济学校、福建商贸学校和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有权按照综合评定得分高低依次递补中选单位或重新进行比选。
(三)服务期一年到期后,福建经济学校、福建商贸学校和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可对中选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技术水平、进度控制、沟通协调、问题处理能力等方面),评价分值达到85分以上的(满分为100分)可以续签第二年合同,合同最多续签2次,即中选签订合同最多不超过3年。服务期一年到期后,若综合评价未达85分,将重新进行招标比选。
(四)本公告由福建经济学校、福建商贸学校和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福建经济学校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