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粮迁移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4-20作者: 来源:  

关于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粮迁移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粮食厅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为适应教育体制和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妥善解决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户籍管理,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现就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粮迁移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以及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电大、职大、成人院校具有普通中专以上学历的普通班毕业生和国家部委所属科研单位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以下原则落户:落实接收单位,在接收地有非农业户口直系亲属的,应落在直系亲属户中;接收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户;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迁入单位集体户(具备自有产权住所或具有三年以上合法租赁住所的非国有企业单位,可持产权证明或合法租赁住所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设立集体户);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才中介机构或户主签章同意的,其户粮关系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或亲友处。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户粮关系应先迁回家庭所在地;落实接收单位后,户粮关系可从家庭所在地迁入接收地。

三、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离校之前办理好户粮迁出手续。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户粮迁移程序是:

(一)毕业生由各级党政群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单位)、民办事业性质单位接收的,户口在学校的,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迁出户粮关系,凭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由接收地县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通知书》副页上审签后,到迁入地办理户粮落户手续;毕业生户口在家庭所在地的,凭《通知书》办理迁出户粮关系,经接收地县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通知书》副页上审签后,到迁入地办理户粮落户手续(计划内自费生从家庭所在地迁出农业户口的,迁入地直接落非农业户口)。

(二)师范类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凭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加盖印鉴的户粮迁移证直接到县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签后,到迁入地办理户粮落户手续。

(三)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入学时户粮关系迁入学校的,应在毕业离校时凭有关证明将其户粮关系迁出,迁出地派出所在户口迁移证备注栏应注明“待就业迁回原籍”。毕业生持有关证明和户粮迁移证等到家庭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签后,办理户粮落户手续。入学时户粮关系未迁入学校的,其户粮暂不迁移,待落实就业单位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四、毕业生因专业学用不一致,从报到之日起一年内经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调整接收单位的,凭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工作通知书》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粮关系迁出、迁入手续。

五、1999年以前毕业的已落实或未落实接收单位但持户粮迁移证在手或户籍在学校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关单位或部门应限期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六、公安、粮食部门是户口、粮食管理的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粮食的管理和迁移工作。各级人事、教育、公安、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工作宣传、指导、检查和监督,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同时,要明确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的限制,不得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毕业生收取落户费。

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