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经济学校优秀学生评比条例

发布时间:2013-12-25作者: 来源: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树立典型,激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形成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特制定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原则:1、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全校师生对评选均有知情权,评选过程必须由下至上,层层把关。3、校级优秀学生每学期评选一次。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

 

 

(2)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乐于助人,遵守校规校纪校规。

 

 

(3)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及社会实践活动。

 

 

(4)热心集体工作,能积极完成学校交予的各项工作,工作热情高。

 

 

2、校优秀学生分配名额。

 

 

校优秀学生按班级人数的15%上报学工部处。(每学期末评选一次)。

 

 

3、选备条件: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和学科成绩名次均在班级人数的前15%以内,且各学科成绩必须有80%以上科目在80分以上(四舍五入),学期各科成绩无不及格的科目

 

 

三、评比方法:

 

 

1、优秀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工作由班级评选小组完成工作,班主任负责,实时审核、监督进度,确保评比的公平公正进行。

 

 

2、评比结果及时上报学工部审核,校长批准。

 

 

3、评选结果在学校张榜公布一周。听取全校师生意见。

 

 

4、最后张榜公布正式表彰名单,并授予相关荣誉证书和奖品。

 

 

5、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的学生必须填写优秀学生登记表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6、学校将定期进行考核,如该生发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学校可撤销该生的荣誉称号。

 

 

四、奖励方式

 

 

根据评选结果,给予发放荣誉证书及个性化奖品。

2013年12月20日